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養老主管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採取劃撥供地。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出讓年限最高不超過50年,原則上以租賃方式為主。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意見》表明,要大力支持養老服務業。新建養老服務機構項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應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予以安排。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定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經規劃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暫不作變更。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所有土地,為集體內部成員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後由政府收回的,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用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意見》明確指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使用權可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否則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記者 高雲才)  (原標題:政策速遞: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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